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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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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玉环
玉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栏目:
政务公开
日期:
2008-12-17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玉环县行政区域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原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三条 根据当地人口总数、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按照方便群众、有利经营、便于管理的原则,依法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
(一) 镇、乡主要街道(含交叉路口)零售点的间隔距离原则上不少于20米,镇、乡非主要街道(含交叉路口)及农村零售点的间隔距离原则上不少于30米;
以上所指的镇、乡主要街道为:
珠港镇城关——县前路、广陵路(长乐路以北)、康育路、珠城路、城中路(长乐路以北)、玉兴路、泰安路、长治路、长兴路、长康路、长乐路、环城新街;
珠港镇坎门——新大街、解放路、振兴路、海城路、东风路、海港路;
珠港镇陈屿——龙山路(兴中路以北)、兴港路、东升路、华滨街;
楚门镇——楚柚路、南兴街、南兴西路、南大街、北大街、环保路(楚柚路以东);
清港镇——宝山路、清华路、清城路、群兴路;
干江镇——繁江路、干江街、麦莎路;
芦浦镇——井头街、道头街;
沙门镇——开发路、中心街、沙门街;
龙溪乡——花岩浦街、龙翔路、柚香路。
主要街道的变更以公告发布为准。
(二) 综合性商品交易市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总摊位数的 1 %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个零售点,并坚持分散布点、方便消费的原则,零售点间隔距离原则上不少于20米;
(三)车站、码头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除间隔距离不少于20米外,原则上不超过5个。
第四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以上规定的间距限制:
(一)大型的宾馆、饭店、商场、超市且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的;
(二)烟草制品经营者因死亡原因,其直系亲属(父母、夫妻、子女)凭相关死亡证明在原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重新申请办证的;
(三)被玉环县“放心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放心示范店”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相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可适当放宽间隔距离,镇、乡主要街道间隔距离原则上不少于10米,镇、乡非主要街道及农村间隔距离原则上不少于20米。
(一)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及其所属门店;
(二)烈士直系家属、残疾人员、特困户,仅限本人经营并作为主要谋生职业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立卷烟零售点:
(一)申请人经营卷烟资金少于5000元的,烈士直系家属、残疾人员、特困户申请人经营卷烟资金少于3000元的;上述验资方式:凭当日银行存款有效凭证认定;
(二)经营化工、油漆、石油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三)属流动摊点、临时房(大型建筑工地除外)的;
(四)中、小学校周围(离学校大门口直线距离60米以内)的;
(五)因申请人属于精神类残障以及不具备独立行为能力的;
(六)因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七)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消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因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的,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经营的;
(十一)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有数量上的限制,遇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分别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间隔距离的测量标准系两零售户主要经营门面之间最近的距离。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营业面积,是指实际用于营业场所的面积,不包括仓储、车库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第十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玉环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已组织听证,自2007年8月6日起施行。原《玉环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玉环县烟草专卖局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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