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加强和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换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通知》(国烟专[2008]595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延续(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换发)对象
凡持有2008年12月31日以前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03版)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均属本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换发)对象。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换发)受理申请时间安排:
本次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换发)申请受理自2009年1月5日起至2009年3月1日止,按行政区域分乡镇分批次办理延续(换发)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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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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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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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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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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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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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江、鸡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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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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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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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浦、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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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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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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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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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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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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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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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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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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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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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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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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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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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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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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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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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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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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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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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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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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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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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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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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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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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换发)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换发)通知单》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表》;
3、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4、企业法人代表或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房产证或土地证或乡镇等有效证明,属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书);
6、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换发)受理申请地点
县为民服务中心烟草办证窗口 地址:玉环县珠港镇城关长兴路(县工商银行二楼) 联系电话:0576-87250550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次不予延续(换发)许可证:
1、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参照《玉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3、经营场所门口距中、小学校大门口少于60米的(参照《玉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4、实际经营地址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地址不相符的;
5、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连续六个月未开展卷烟经营活动且未办理停歇业批准手续的;
7、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以特许、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变相形式)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经营场所的认定以工商部门登记为准);
8、内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租赁商业企业经营场所从事烟草零售业务,其所租赁场所属非内资商业企业所有的;
9、无法提供固定经营场所有效证明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次延续(换发)许可证经营期限为二年以内:
1、无法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
2、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属村委会、社区出具的;
3、一年内因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一次以上的或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过分的;
4、原经营场所为铁皮屋、书报亭、菜场以及副食品综合市场内的;
5、非常住户口的个体工商户;
6、发证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延续(换发)二年以内期限的其他情形。
七、2009年3月2日起停止对外受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换发)申请。
八、尚未延续(换发)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03版)至2009年3月31日止一律作废,届时本局将依法予以注销,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08版)自核发之日起正式启用。
玉环县烟草专卖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