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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违法案件的处罚依据及规定告知书
栏目:政策法规 日期:2008-12-10

 

一、无准运证运输和无准运证承运烟草专卖品的。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专卖品:

1、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2、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3、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4、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处罚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陪以上的,依照本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或者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二、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及第六十条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非法生产烟草制品的。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二条之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四、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五、销售省外地方烟厂和非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卷烟的。

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销售省外地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和非国家定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卷烟、雪茄烟的,可以处违法经营卷烟总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50000元。

六、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不符合烟草专卖条件或违法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不符合烟草专卖条件或者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监督电话:8725812787258126

 

 

 

                               玉环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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